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某、陈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某、陈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