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窃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权威发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
2021-05-31 09:00: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徐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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