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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第一审 广陵检察官出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02-12 09:41: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1日再审开庭。这是广陵区检察院开年开庭的第一案,检察官一纸建议戳穿“乌龙”诉讼,原审原告当庭承认自己记忆模糊,事实并不存在。

  2015年9月16日,徐某某将张某某与曹某某诉至法院,诉称:截止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张某某共借得原告26万元,分两次出具借条确认并约定相应利息,其中25万元系发生于被告张某某和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曹某某应对25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4.5万元;判令被告曹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5万元及利息144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6年4月28日,广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曹某某因不服判决结果向广陵区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曹某某不服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向广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对整个卷宗材料的进一步仔细审查后发现,原审中徐某某陈述2015年1月19日16万元的借条上写张某某陆续向其借款,后于该日总打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先后分四次通过转账、现金方式给付张某某,其中,2014年4月25日,徐某某自取现金10万元给付张某某,并向法庭提供了转账记录和2014年4月25日从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的记录。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是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实:2014年4月24日8:43分,张某某由上海浦东机场出境。据此,检察官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徐某某作了虚假陈述,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8年6月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徐某某与张某某2015年1月19日16万元借条上借款组成部分10万元给付方式的事实进行再审。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回复,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裁定本案再审。

  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指明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已出境,徐某某无法现金给付张某某10万元的事实。徐某某当庭承认是因借款时间长、个人流水多,记忆模糊。

  因该案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准确适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