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1-09-13 15:16: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落地落实,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事项内容,从司法办案延伸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事项,基本上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职权,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2021年上半年,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重大事项51件,其中院领导带头记录报告16件,占31.37%,中层干部记录报告20件,占39.22%,员额检察官记录报告13件,占25.49%。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督促我们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