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荒废了近10年的土地重新恢复耕种,真得感谢你们检察官的监督,不然损失可就大啦……”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金惠社区干部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心存感激,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经过两个多月的整改,昔日杂草丛生的数十亩荒地如今又恢复了耕种,一场春雨过后,田里的农作物长势一片大好。
今年2月,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下乡走访途中发现在S229省道附近存在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数十亩土地杂草丛生,荆棘满地,据了解,这片荒地存在已久,村民反响强烈。
发现上述情况后,该院迅速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由于目的地在农田中,接连几日的雨使得道路泥泞坑洼,检察官只得换上胶鞋,进入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在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完毕后又接连走访了相关村委、社区,并到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经查,该荒芜土地地类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金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拆迁后该地块尚未有项目建设,导致无人管理,荒废至今。此大面积耕地抛荒现象与现阶段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政策背道而驰,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保护。在准确了解土地抛荒情况后,该院及时向长安街道金惠社区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社区及时处置抛荒的土地,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种植。同时,要求社区对辖区内土地抛荒现象进行梳理排查,积极探索解决耕地抛荒的方法和途径,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金惠社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内荒地现象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积极做好复耕工作。近年来,惠山区检察院大力强化土地资源的监督和保护力度,采取多种监督措施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毛龙弟表示:“在荒废土地恢复利用的道路上检察机关仍任重道远,接下来,我们还将重点关注土地闲置和荒废情况,充分全面发挥检察机关职能,让每一寸土地都不被浪费。”(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何 浦 许纪菁)
宝应出台“意见”保障青山不改绿水长流
今年以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结合全省“263”专项整治行动、“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找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联合该县环保、水务等7个部门出台《服务和保障宝应县“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的意见》,不断搭建工作载体,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主动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8月28日,该《意见》受到宝应县委副书记、县长王逍霄批示肯定,并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
该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主动对“城市河道改造”、“国省干线公路沿线环境整治”等15个“263”专项整治项目开展专项预防,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月,联合县环保、国土等7个部门出台《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精准预防协作办法》,切实做好深度调研、预防跟进、风险防控等举措,增强服务保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7月,联合中铁19局连镇铁路项目部签定《检铁协作意向书》,明确预防协作事项并就环境保护与廉政风险防控开展警示教育讲座。紧盯全县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常态化走访县开发区国际学校二期工程建设,协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该院严格制定检察机关落实政策措施清单,明确非法围湖养殖、非法捕捞、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打击重点。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利用涵盖全县42家行政执法单位信息共享平台,深挖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保障宝应这方水土青山不改,绿水长流。(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龚明涛 赵冯羚)
徐州铁检办理首批环境资源类集中管辖案件
自9月1日起,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始办理徐州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截至9月10日已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8件16人(1单位),涉及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
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我省检察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推动铁检机关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一项举措。根据省检察院文件精神,徐州市各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由徐州铁检院集中管辖。徐州铁检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与徐州市检察院商研,加强与徐州市有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理顺工作关系。建立由7名员额检察官和8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组,分管副检察长担任主任检察官,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开展专题业务学习培训,邀请有关侦查监督、公诉业务专家、骨干讲授专业办案经验。组织案件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王明远)
镇江检方侦破一起非法采砂案
从一起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到无证采砂刑事犯罪,采砂和运砂团伙上演了一场“分赃闹剧”。经过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长达13个月的办理,闹剧背后的巨额盗采江砂案浮出水面。近日,涉案主犯因非法采矿罪,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发:发生纠纷,采砂主将运砂主告上法庭
因非法采砂分赃不均,采砂船船主赵成某将运砂船船主赵来某告上了法庭。案情追溯到2015年3月18日,两个“采砂大盗”心存侥幸,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这二人到底是怎样一种合伙关系?
案件具体承办人介绍,运砂船主赵来某雇人驾驶船只,与采砂船主赵成某日常合作,运砂船停靠在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采砂船吸出江砂放置于运砂船上。2014年2月,采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每大船和小船采砂费分别为2400元和1500元,大船承载量是1500吨,小船承载量是1000吨。然而,双方在一次合作采砂过程中,运沙船发生故障,导致产生35万元修船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采砂主遂将运砂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涉嫌非法采砂,于是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至此,这起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镇江市首例非法采砂案案发。
突破:认定江砂的矿产资源属性是关键
由于此前没有办理盗采江砂类案件的经历,案件进入检察办案环节后,镇江市检察院和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出于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组织力量投入查办。考虑其特殊性,案件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针对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办案干警特地赶赴南通市检察机关学习取经,然后形成适用于本案的办理方案。
同时,就这一案件所涉及的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涉案人能否按非法采矿罪办理,检察机关多次走访国土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后经公安现场取样补证,最终由权威机构定性。
此案江砂取样的鉴定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作出,并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委托的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核,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了江苏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指出本案中的江砂所含的一些成分比例已达到标准,确实属于矿产资源。
另外一个难点是对采砂价值的认定。江砂已经全部销售,且江砂销售价格随时波动,如何还原作案团伙的利益所得?据介绍,一本记账本暴露了他们的获利痕迹,每打满一船砂,经办人会在账本上签一次名,采砂的承载量乘以江砂抵岸价格就是非法牟利所得。
判决:没收采砂船只,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自2013年春节后,赵成某与赵来某为获取高额利润,经事先预谋,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点附近水域,采用一方用吸砂船采砂,一方用运输船现场承接江砂运走销售的方式,非法采砂共计42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70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威胁长江堤防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长江航运安全。
近日,被告人赵成某、赵来某等6人非法盗采江砂案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宣判,因犯非法采矿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等,违法所得140余万元予以追缴,作案用吸砂船予以没收。
江苏省水利厅、沿江八市水政执法部门、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及部分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江苏省水利厅水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徐殿洋表示:“金山检察院运用法律精准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对我们长江执法打击犯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非法采砂的犯罪分子狠狠敲响了警钟。”
金山地区检察院食品药品环境检察科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暴利的驱使,一直以来,无证采运江砂的现象在长江沿线并不是个例存在,随着现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近两年镇江市乃至江苏省加大了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力度,已从原先行政处罚逐步转变为司法力量介入。今后,有关长江生态保护,镇江市检察机关还将在企业非法排污等重点领域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督和查办。(中国环境报 通讯员 徐波 谭艺婷 张钰灵)
宿迁邀请专家“会诊”非法采砂案
9月6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和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张登高等4位专家,全省设区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等,共同对非法采砂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据了解,2017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非法采砂类案件36件65人,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该院牵头召开此次研讨会。研讨开始前,宿迁市检察院、沭阳县检察院分别介绍了当前全市非法采砂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在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具体做法,与会的专家及检察官对非法采砂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达成共识。(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臧宏年 石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