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扬州市广陵区妇女联合会
扬广检会(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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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
为依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检察、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应共同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预防、报告和响应机制。
第三条 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报当地妇联、民政、公安等部门。
第四条 妇联接到区检察院反映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情形的或受害人求助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报告,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侵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五条 公安接到涉及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在接到区检察院、民政、妇联等部门移送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暴力行为线索,应当进行调查,确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置和干预保护。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的情况及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第六条 公安、妇联、区检察院发现有需要庇护救助的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必要时可请妇联派员参加。
第七条 区检察院、公安部门在调查案件时,询问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并通知其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教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第八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九条 公安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侵害未成年人,并将情况告知区检察院、妇联等部门。
第十条 区检察院、公安部门可以就受侵害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及成长历程等,形成调查报告,为更好地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区检察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可以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根据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共同协调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未成年受害人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对加害人进行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受侵害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后的身心状况。
第十三条 区检察院、公安、妇联、民政联合建立辖区内受侵害未成年人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区检察院、公安、妇联、民政建立预防机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扬州市广陵区妇女联合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