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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冒韩国供货商的假美容针 案值超200万 7人已被批准逮捕 广陵检察官:爱美姑娘当心了!
2018-11-14 08:38: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雪峰、杨真
  被美容院宣称“打一针,年轻十岁!”的肉毒素颇受爱美人士青睐,可如果注射的肉毒素是假的,爱美的美眉们,你们还打吗?

  今年4月,扬州广陵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销售假药案:自称是教授、韩国人的美容师、供货商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假肉毒素,截至案发时,案值超200万元。近日,其中7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某今年39岁,山东临沂人,在扬州经营一家名为“伊人时光”的美容店,本人只有小学文化,并无医师资格。去年3月,陈某在南京一家微整形培训班培训了一段时间,学习内容主要是如何给客户打肉毒素。学习期间,她认识了女培训老师“山东医院刘教授”。 

  回到扬州,陈某便开始向刘某进购肉毒素,并在自己的店内、车上以及客户家中,给客户注射肉毒素。归案当天,她正在去泰州见一名客户的路上,不料,半路被查获。直到案发时,陈某都不知道,这位“刘教授”其实并不是教授,还曾因卖假药被判过刑。

  “刘教授”真名刘某,今年43岁,2016年8月,因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归案后,刘某交代,之前获刑就是因为销售美容类假药。她不甘就此收手,便到北京微整形培训班“深造”,期间认识了培训班的创办者金老师。“学有所成”,刘某回到家乡开办一家美容工作室,并向“金老师”购买肉毒素等产品重操旧业。刘某的哥哥及朋友崔某同刘某一起经营,起初劝说过刘某改行,但刘某不听,便也心存侥幸。直至民警找上门,3人一并归案。

  刘某的供货商“金老师”,也是涉案假药在国内的源头供货商,真名张某。张某交代,2016年,他在韩国认识了男子阿申(化名),对方从事肉毒素等美容产品生意,提出把张某发展为中国代理商。起初,张某是有些心存顾虑的:在国内未经批准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后见有人偷偷卖也没事,又因自己炒股亏损、购置新房缺钱,决定铤而走险。

  张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形式进行销售,为了便于销货,他特意给自己取了个韩国人的名字——金xx,让客户误以为他是韩国人。

  一段时间后,张某的客户和人脉固定,为赚学费和进一步拓展业务,他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租房开培训班,并通过网上进行推广,先后聘请了2名客服和3名推广员,帮忙销售产品、培训美容知识及相关业务推广。

  此类培训班完全属于零基础、无门槛、速成式,根据收费高低,分为两种:一种培训费3800元,培训期两天,内容是蛋白线美容培训;另一种培训费6800元,培训期4天,增加了玻尿酸填充、溶脂针、水光针等培训内容。截至案发时,张某开办培训班(讲座)共计20多次(场),并向培训班成员推销其所代理的肉毒素等产品。

  目前,侦查机关初步查明,今年2月至4月间,张某向全国多地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肉毒素产品,货值合计201.3万余元。经鉴定,张某等人销售的肉毒素产品应按假药论处。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涉嫌销售假药罪,依法对张某、刘某、陈某等7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如今,不少爱美人士热衷于“微整形”,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非法销售来路不明的“瘦脸针”等医疗美容产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案中张某等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肉毒素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构成销售假药罪。

  尽管注射肉毒素可除皱、瘦脸、瘦腿,效果令人惊喜,但检察官还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注射来路不明的肉毒素毁容的案例,因此在接受“微整形”等医疗美容服务的同时,理应看到“风险”,一定要去正规机构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避免发生维权纠纷。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