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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洋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
2019-03-28 15:50: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3月11日,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洋危险驾驶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洋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