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稽星星、王志成盗窃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窃罪,被告人稽星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志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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