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在排查刑拘未报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刑拘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且其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该院遂向晋江市公安局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避免王某受到刑事追究。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呈高发态势,自2015年以来,晋江市检察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135件。在2017年晋江两会上,人大代表向晋江市检察院提出“整顿信用卡管理秩序,扭转信用卡领域乱象”的意见建议。
为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该院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关切,做到“一案一分析,一案一调查”,并明确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界限,改变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的客观归罪倾向,避免大量合法透支但无力归还的持卡人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该院注重源头治理,向晋江银监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银监办从行政监管职能的角度出发,督促辖区内各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法律认识,牵头与市银监办、辖区各银行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督促银行业机构规范办理信用卡业务,加大在信用卡刷卡、发卡、催收环节监管力度,严格把控信用卡业务风险。
此外,该院牵头与市公安局召开信用卡诈骗类案“不捕分析”联席会,邀请法院、银监等部门参会,并向与会人员发放《2017年信用卡诈骗分析报告》,通过数据、图文解析加深与会人员对信用卡诈骗案不捕理由的认知,提升类案打击精准度。
[责任编辑: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