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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陈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经广陵检察起诉获宣判
2019-05-18 11:37: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为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件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在广陵区法院公开宣判。

  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人在纠集期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于某等七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广陵区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等因素后,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陈某、张某分别判处四年、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五万元罚金。以周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三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同时,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

  据悉,为进一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展现广陵政法干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态度和决心,下一步,广陵区检察院将密切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联系配合,高质量、高效率推进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工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质量和打击力度,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