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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通过积案清理跟踪监督一退查未重报案件被告人
2019-05-15 09:27: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许伟华

  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汤某某诈骗案终于落下帷幕。被告人汤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刑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8万余元。这是广陵区检察院通过积案清理持续跟踪监督的一起退查未重报案件,也是积案清理的重要成果之一。

  被告人汤某某曾于2016年5月,以其丈母娘跌倒受伤需要住院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季某人民币9万余元。2017年3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将汤某某诈骗案移送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陵区检察院刑检部门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退查后,公安机关以“继续侦查为由”退查未重报,该案一直处于在侦状态。

  2018年6月,广陵区检察院在对积案清理排查时发现,被告人汤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9万余元,虽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存疑,但仍有涉嫌其他诈骗犯罪的可能。与此同时,该案另一名被害人宋某某到广陵区院反映,汤某某以虚假的汽车修理合同和帮助其孩子上学为由骗取其钱财5万余元,并多次找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宋某某提供了汤某某的联系方式、交通工具照片等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案管部门分析认为,根据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已符合逮捕条件,于2018年6月5日向该院刑检部门发出《案件监督线索移送函》,多次与该院刑检部门联系,提醒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逃,继续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尽快依法办理案件。

  经查,被告人汤某某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又谎称可帮助承接业务、购买房产、子女上学等,多次实施诈骗被害人宋某某、马某某等人民币49万余元。该案涉案被害人由当初的1人增加至4人,涉案金额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人民币9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8万余元。2018年7月26日,广陵区院对汤某某作出逮捕决定,2018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汤某某诈骗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9日,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案管部门通过有效跟踪监督,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建议刑检部门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余罪、全面取证,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避免给群众造成更大损失,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