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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200元,就把248余万增补买卖合同签到手 扬州广陵:一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获当庭宣判
2019-05-09 10:59: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吕敬美、朱敏、吴俊

  未经许可便假冒某知名电气公司委托授权,花费200元伪造该公司公章及授权函等文书资料,以自己开办的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248余万增补买卖合同。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被告单位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据悉,该案系全市首起认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件。

  跑业务跑出公司,90后小伙萌生“发家梦”

  2013年,在扬州镇江一带跑电气生意的90后小伙李某参加了扬州某金融服务中心项目的招标。由于这个项目需要大量采购优质母线槽,于是李某几经辗转,联系到了镇江扬中一个小有名气的电气公司——江苏朋润集团(化名)。朋润集团董事长郭某朋发现李某销售能力很强,便与李某协议,同意他代表朋润集团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如果竞标成功,将支付合同款4%左右的费用作为李某的提成。

  经过一轮轮激烈竞标,李某凭借朋润集团的品牌优势成功拿下了这一金融服务中心项目。随后李某便以朋润集团旗下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华友安装公司(化名)签订母线槽买卖合同,李某还代表朋润集团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同共贷款人民币近339万余元。李某最终获得了14万元的业务提成。

  后来李某又做了几年电气生意,凭借自己出色的销售能力挣了不少钱。2016年,李某创立了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由其父亲担任法人代表,李某实际管理公司,并负责销售。公司成立初期因为没什么名气,接的活都是小单子。李某心有不甘,四处寻找机会,总盼着哪天能做几单大生意,自己能迅速“发家致富”。

  省去50万管理费心生“妙招”

  没想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真的砸到了李某的头上。2016年,上海市华友安装公司的刘经理联系李某,表示扬州某金融服务中心项目急需增补母线槽,希望与朋润签增补合同。李某便联系了朋润集团董事长郭某朋。

  “上海市华友安装公司第一份合同回款不行,还有100多万元贷款没有支付。”郭某朋查阅了公司账户后,一口回绝了李某,“对于这种回款不力的公司,我们集团是不会继续签约的。”但李某并不想放弃这个机会。他多次找郭某朋协商,最后郭某朋作出让步,表示若是李某要接这笔生意,可以自行联系一家具有资质的工厂加工母线槽,使用朋润集团母线槽的品牌和商标,再借用其他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市某安装公司签订合同。“但你要给我五十万。” 郭某朋伸出五个手指头说道,“算是交给我们公司的管理费。”

  50万!这对刚成立公司,经济上捉襟见肘的李某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怎样可以不交管理费就签下这个合同呢?”李某回去后一连几天都在思考这个难题。他突然想起,之前以朋润集团名义与上海市华友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还留有三百多张朋润集团的商标铭牌和合格证,这让他的“歪心思”有了可乘之机。

  200元就“搞定”知名商标

  李某联系了上海市华友安装公司负责人刘经理,表明他们公司回款差,朋润集团不愿意签增补合同。但自己跟朋润集团合作过,有“渠道”可以搞到朋润的母线槽产品。谈话中,李某刻意隐瞒了产品会在其他工厂生产的情况。刘经理认为李某跟朋润集团关系密切,搞到产品不是难事,但为了保险起见,要求签订增补协议时必须要有授权。

  为了成功签订协议,李某到隔壁镇的一个印章店里,花200元伪造了江苏朋润集团旗下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母线槽质检章和法人代表郭某某的私章,还伪造了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等文书,甚至请刻章的人仿造郭某某的签名在几份文书上签了字。

  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李某以自己的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上海市华友安装公司签订了三份增补母线槽合同,共248万余元。随后,李某找了镇江另外一家公司帮助生产母线槽,并让工人在母线槽上贴了朋润集团的商标铭牌和合格证,足以以假乱真。

  2018年10月,朋润集团跟着市场监管局去扬州的工地检查,发现母线槽系伪造产品,遂报警。

  从无罪辩护到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3月,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案情复杂,且李某辩护律师曾提交三份辩护意见做无罪辩护,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与被告人实际假冒的非同一类问题,因涉及到罪与非罪,承办人亲自实地走访扬州市某金融服务中心(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实际使用地)进行深度勘验调查,深入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注册商标分类的意见,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就该问题发函查询核实,为该案定性提供依据。

  该案公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已送起诉,承办人在办案总发现李某公司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重大嫌疑,遂认真全面开展证据调查,对李某单位的性质、合同款项、资金流向及用途等进行补充调查。最终依法对李某所在的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追诉。

  在辩护律师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申请后,承办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属于全市首次认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承办人在与法官、嫌疑人及律师全面沟通下,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场缴纳认罪认罚一百万罚金。据此,广陵区检察院作出了对被告单位镇江博浦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被广陵法院全部采纳。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品牌知识产权,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检察官在此提醒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