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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了” 扬州广陵:依法对一名涉案民企负责任人变更强制措施
2019-05-07 16:10: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秦国玉 华悦 朱敏

  “今后我一定好好学法、守法,把企业经营好,回报社会。”日前,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山东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郭某某激动地说。

  山东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近年来业务运转良好。但在去年11月,负责人郭某某以1550元每桶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00桶假冒长城卓立L-HM46抗磨液压油,涉案金额155000元。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郭某某。员工们忧心忡忡,公司业绩受到很大影响。

  3月29日,广陵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民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考虑到小微企业主对民营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一旦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近日,广陵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郭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经审查发现,郭某某所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固定完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未发现变更强制措施存在社会危险性,长期羁押不利于其所负责的民营企业正常运营,遂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下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了。”目前,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郭某某的领导下已回归正常运转。

  据悉,为营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广陵区检察院积极制定出台《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