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士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士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张士英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张士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扬州市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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