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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诚:着力在服务保障转型 发展大局上有新作为
2018-09-04 16:06: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樊忠诚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鹤岗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实施“四大战略”,培育发展“五大产业”,大力推进“9+ 1”战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鹤岗,找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质量。

  对鹤岗市来说,要实现转型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非常重要。作为检察机关,营造法治化发展环境是服务大局最有效的方式。今年年初,黑龙江省委、省检察院、市委相继召开关于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强调要把解决作风和环境两方面突出问题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以过硬作风和优良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发展成效检验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成果。两级院检察干警凝聚共识,牢固树立“作风环境无小事”的意识,把这项工作上升到事关鹤岗形象、事关转型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把开展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活动成果体现为增强党性修养、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实效。市院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带头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工作的开展;市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和作风环境要“一岗双责”,压实责任;要推进工作向基层延伸,实行两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形成层层抓落实、整体推进的工作态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在保障营商环境“硬需要”上依法履职。把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到安全、安心,增强干事创业的恒心、信心。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重视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完善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监督纠正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统筹推进生效民事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执行和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问题。

  二是要在服务营商环境“软需求”上积极作为。坚持法治思维,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防止不规范司法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等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院党组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年”活动,要树立效率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深入企业开展对接服务工作,建立服务企业定点联系制度,既宣讲法律知识,又认真听取不同类别企业的声音,帮助企业解决涉及执法司法的相关问题。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发案特点、原因和规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对办理的案件反映出的政策性、体制性、制度性问题,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要把检察联络室打造成“企业家门口的检察院”,结合职能调整改进服务内容,特别是要为辖区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切实畅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

  三是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上彰显成效。强化规范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自身执法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问题。把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常态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作风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加以整改。组织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将评查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规范司法行为变成“硬要求”。及时总结开展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把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和举措都落实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上来,落实到制度机制上来,落实到规范日常司法活动上来,使之成为广大检察人员的普遍约束和行为规范。

  (作者为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