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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
2018-06-08 10:38:00  来源:正义网-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训虎

  ■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李训虎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中撰文指出,在逮捕条件难以把握、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难获实质性突破、短期内难以通过修法对逮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的背景下,应当突破立法式刑事司法改革的思维定式,为逮捕制度再改革寻求更为现实可行的路径,而法释义学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工具。

  针对过度适用逮捕的现实,应首先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维度重新阐释逮捕的理念。然后运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一体化思维,从基本权干预强度的角度设定逮捕实质条件,从基本权保护义务的角度赋予被追诉人程序抗辩权,并从基本权干预与基本权抗辩相平衡的角度来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

  可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阶层化重构,即重新解释逮捕三要件之间的关系,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基础性条件,将罪责条件视为原则上排除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条件,将社会危险性条件视为核心要件,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修改,可解决检察官独立性、公开听证程序构建、辩护律师参与、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救济等问题,从而证成由检察院主导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的现实可行性。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