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派员对盐城监狱原民警卞某涉嫌受贿案出庭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卞某(男,28岁)利用担任盐城监狱十一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在为服刑人员黄志某调整工种、多拿工分、以便日后获得减刑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分别先后两次收受黄某(黄志某之子)给予的合计7万余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
庭中公诉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全面的阐述,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针对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公诉人从证据角度、法律角度、常理角度进行一一分析予以回应。最后,公诉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态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当庭教育。
该案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引起较大关注,盐城监狱、阜宁县司法局等单位联合组织70多名干警前来观摩庭审。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庭审后,旁听干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以此为戒,加强防微杜渐的能力,坚决抵制拒腐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