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猥亵儿童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前的谜案落下帷幕。
案件发生在2017年8月11日20点11分,一名年仅四岁的女童在父母工作的工厂门卫室被人猥亵。在审查此案过程中,该案承办检察官结合儿童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强化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将最后的真相公示于众。
单人犯罪、两名嫌犯?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了解案情,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51岁的杨某某和61岁的倪某某。其中,年老的倪某某供述自己那天摸了女孩一下后去食堂打饭,离开大约五分钟,那五分钟小女孩留在门卫室看电视,杨某某继续当班。相对年轻的杨某某却在证实自己看到倪某某去打饭的同时声称没有看见小女孩。将两个人的供词与犯罪行为相联系,表面上看,倪某某就是作案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倪某某也合情合理。但该院审查认为,倪某某的供述与最后的损害结果并不吻合,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倪某某犯罪,所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被害人口述笔录截然不同
被害人母亲证实被害人曾口述称“准备给孩子洗澡时发现孩子下体红肿,孩子刚开始说两个人摸的,后来说是一个人,就是那年轻一点的爷爷(即杨某某)摸的”。再看被害人陈述的笔录,被害人两次陈述是年纪大一点点的老爷爷(即已认罪的倪某某),仔细查阅发现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与本案有出入。被害人两次陈述是年纪大一点的,而辨认笔录指向年轻的那个。考虑到四岁的孩子对年轻与年老概念以及面部辨认或许会存在误差,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更不能轻易下定论。
【检察官说法】
倪某某的供述与损害后果不吻合、杨某某辩称无猥亵行为被释放,案件走入了一个死胡同,想要获得真相,唯有获取有力的证据才行。该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再次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并要求提取杨某某指甲内的残留物进行鉴定。最终,监控画面确定杨某某在案发现场,而倪某某与之供认的去食堂相符合;被害人两次辨认均指认杨某某;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杨某某指甲内残留物与被害人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案件最终真相大白。
2017年9月8日,该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12月7日向该县法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刑后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