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轩甫通讯员杨千锐)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严把事实证据关,起诉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今年1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显示,薛某于2017年4月1日分别贩卖冰毒给陈某和吴某各1次。薛某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除供述其曾贩卖毒品给陈某和吴某各1次外,在之后的讯问中,拒不承认警方掌握的另外3次向陈某和吴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儋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除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外,还及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薛某,可薛某还是拒不承认另外3次贩毒事实。“如果拿不到证据,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就意味着放纵犯罪。”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后经反复研判,办案检察官发现薛某与陈某、吴某平时并无其他经济来往,仅在买卖毒品时才用手机联系,他们极有可能是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毒资。于是,很快从有关部门调取了薛某与陈某、吴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电话通话清单。
微信转账记录和通话清单显示,薛某另外3次向陈某和吴某贩卖毒品时,他们用微信转账给付毒资。据此,薛某另外3次向陈某和吴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得到印证。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薛某所持电话通话清单暴露的通话地点与陈某和吴某3次购买毒品的地点一致。这样,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薛某拒不供述,亦足以认定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儋州市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