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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家三口屋前开便利店 屋后设赌场 广陵区检察官:合法经营何乐不为
2019-09-18 15:24: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尹诉 苏诉

  阿英在扬州市广陵区经营一家小店,店分两部分,前面是便利店,后面有3张麻将桌,算是一个小棋牌室。平时,棋牌室处于开放状态,周边居民偶尔来玩玩牌,阿英负责收茶水钱。

  2018年春节,阿英的店里来了一拨人,玩起了“斗牛”,其实就是通过麻将比大小的方式赌博,旁边看的人给除了庄家外的人下注,“门头”和“庄家”押注比大小。如果有人摸到了好牌赢了钱,阿英便从中抽5元或10元的“头钱”。这个生意来钱多,一般每天有七八个人在她的小店里“斗牛”,多的时候能有十几人。一天下来,“头钱”大概能收到200元-300元。

  阿英的老公和儿子都在外上班,眼见这个有利可图,可又隐约觉得不太正经,阿英便让老公下班后回来“望风”,如有警察来了,便向屋里头知会一声。刚满20周岁的儿子下班回家后,也会帮着阿英在一旁抽“头钱”,抽得的“头钱”都交给阿英。

  2018年4月,公安机关来到便利店,将正在“斗牛”的10多人全部抓获。随后发现,阿英、阿英丈夫和儿子涉嫌开设赌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近日,该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在2018年3月初至案发当日,阿英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便利店里的棋牌室设立赌博场所,持续多日为他人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其间,阿英及其儿子负责“抽头”,其丈夫负责望风。赌场开设期间,三人非法“抽头”获利8000元左右。

  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英系主犯,其丈夫和儿子系从犯。三人均因开设赌场罪获刑,阿英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其丈夫被判管制3个月;其儿子被判管制3个月。三人均被处以相应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逢年过节,亲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违法。但如果有营利目的存在,涉及“抽头”这个获利情节,就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