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的吉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权威发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吉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
2022-03-15 15:51: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徐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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