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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姜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决
2026-04-16 15:51: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姜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