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姜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华日报 | 扬州广陵:“三个聚焦”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
法治日报 | 江苏检察推动法治供给从“普适”走向“精准”
巷检行 | 警惕!“上头电子烟”不是潮流,是毒品!
巷检行 | 装GPS追债,真刑!
扬州广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