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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