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范围涉及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制定,属于特别规定,仅涉及食品纠纷案件,而不涉及药品纠纷案件,且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故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不宜扩大解释为包含化妆品。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亦没有关于“价款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更多…本院要闻
- · 巷检行 | 广陵区检察院揭牌成立小巷治理联络服务站赋能古城治理
- · 一图读懂!扬州市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来了
- · 五四特辑 | 检察院里的“后浪”们,今天上镜了!
- · 检察长谈 | 顾勇:凝心聚力护发展 守正创新强主业
- · 护城·河|“广陵区非遗扬州玉雕检察服务工作站”在湾头镇揭牌
- · 益企护航|“头桥医械小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揭牌成立!
- · 竹西·无邪 |“非遗+法治”,这场有“颜”有料的反邪宣传,把平安送到了家门口
- · 小雨伞·开学法治第一课系列② | 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守护成长“零距离”
- · 《检察日报》整版 | 双向奔赴,共绘“好地方”美丽画卷
- · 竞帆工程 | 苏胜男:以爱为伞 以法为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