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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贷款遭拒 牵出一桩虚假诉讼案
2018-05-25 11:16: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去年,市民小孙到银行贷款,可万万没想到,他被告知已进入银行的黑名单。银行给出的原因是:他作为被告,没能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成了“失信人员”。

小孙一头雾水,自己从未打过官司,怎么就成被告了?而且还进入了黑名单? 

交通肇事已和解 

莫名又被告到法院 

2017底,小孙来到扬州市广陵检察院民行科,称自己莫名被卷入一场官司,还是被告。小孙告诉检察官,20134月份,他骑着朋友小李的摩托车与一个叫张三的人发生过交通事故,张三受伤,“扬州交警三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我承担全部责任。20136月份,我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这件事就算了结了。”小孙说,没想到自己后来竟然成为一场官司的被告,且对此毫不知情。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20131212日,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小艳称受张三的委托,将小孙、小李(交通事故中肇事摩托车所有人)以及小李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共计近12万元。而一个名叫李四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称接受了小孙的委托,参与诉讼,其实,作为被告的小孙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6万余元。原告方代理律师小艳委托同事,将这笔钱交给了被告的代理人李四。 

一手托两家 

自导虚假诉讼闹剧 

经过广陵检察院调查,这其实是一场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李四告诉检察官,他其实并没有当面接受本案被告小李的委托,“是一个名叫亮亮的朋友和我联系,并把已签好小李名字的委托书交给我,希望我帮着被告小李打官司”,李四表示。 

事后,这个名叫亮亮的人,找到了伤者张三,提出能帮他处理事故,而且还答应给他两万块钱,而最终张三在这次虚假诉讼中,确实拿到了两万块钱。 

律师小艳也受到了亮亮的委托,在没有见到伤者张三的情况下,凭亮亮提供的写有“张三”名字的委托书,就成了张三的代理人。亮亮等人在幕后操纵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很快双方就自愿达成了和解,并骗取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实际上就是骗取了保险公司的7.6万余元保金。 

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 

民事部分提请抗诉 

201712月,广陵检察院将该案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广陵公安分局,广陵警方进行了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413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2014年初就该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就意味着,小孙和这起莫须有的官司没有关系了。不过,因为保险公司赔付了7.6万余元后,在2016年发现了这起案件有问题,于是在20166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孙、小李偿还保险公司代偿的理赔款7.6万余元。 

当时由于小李户籍所在地拆迁,加之有好几年他不在扬州,所以法院文书没有送到他手中。20161122日,法院依法做出缺席判决,判决小孙支付保险公司4.6万余元,小李支付3万余元。因为小孙对此并不知情,也就没有履行判决,所以导致他上了黑名单。检察机关认为,上述判决应撤销,该案应当再审。59日,广陵检察院已提请扬州检察院就该案抗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申请法院再审遭驳回  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该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首先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在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不要轻易委托无资质的个人参与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其次,应该及时关注个人信用状况,发现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应立即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检察官提醒,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对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通过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等问题,“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申请定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