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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联合进行预防矫治的实施意见
2016-12-28 16:53:00  来源: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扬广检会(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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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联合进行预防矫治的实施意见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执行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会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检察、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等措施,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检察、公安部门共同建立辖区内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专门的信息库。

  第四条 公安部门工作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后应及时全面收集信息、深入调查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落实帮教人员,并根据户籍住址、文化程度、家庭情况、交友状况、行为性质等分类建档,每月定期与检察部门交换基础信息。

  第五条 检察、公安部门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应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开展法律知识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加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了解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检察、公安部门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应适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深入分析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其行为产生的内外部原因,找准犯罪预防点。

  第七条 公安部门在受理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处罚案件时,可通知检察部门介入。检察部门在介入后,与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及家庭等基础信息情况,并可提出矫治和帮教建议,必要时可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检察部门对公安部门办理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特殊程序保护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较轻的,口头纠正;情节严重的,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九条 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系在校生的,发现有被劝退或开除学籍等影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检察、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沟通,做好返校学习落实工作,保证其受教育权。

  第十条 检察、公安部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应建议文化管理部门对相关网吧进行查处,必要时可联合开展对校园周边秩序的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 检察、公安部门应做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在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返校的,应加强与学校的联系沟通,督促帮教措施的落实。发现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违法可能的,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应安排专人帮教,共同做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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