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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6-12-28 16:55:00  来源: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利用律师的专业性、独立性、服务性优势,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规范和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接访处访,确保信访人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划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职能接受控告申诉、办理案件、开展诉讼监督等环节,对可能引发的或者业已形成的涉检矛盾纠纷开展风险研判和处置过程中,依信访人申请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咨询、接待来访、提出处理建议、进行公开答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以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

  二、本意见所称涉检信访,是指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等信访事项,或者虽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信访人坚持向检察机关提出诉求的各类信访事项。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原则是:

  1、公正合法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公开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维护权益原则。坚持维法、维权、维稳相统一,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3、维护稳定原则。坚持案结事了、息讼息访、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4、沟通协作原则。坚持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四、律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参与涉检信访处理活动:

  1、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2、参与来访接待,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3、对具体案件或者涉检信访事项出具律师意见;

  4、监督案件办理或者涉检信访处理公开听证活动;

  5、参加重大案件或者涉检信访事项公开答复;

  6、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法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反馈,提出法律建议;

  7、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8、其他适当的方式。

  五、建立律师接待日制度。区司法局推荐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参与接待。每年年初排出律师接待安排表,每月15、30日为律师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律师接待地点设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

  六、建立律师专家库,开展律师预约接访。区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优选擅长刑事辩护、拆迁补偿、股份制改造、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各领域的知名律师组成律师专家库,在检察院接待场所予以公示,来访人针对本人反映的情况可以预约相关律师进行接访。

  七、在涉检信访中,对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诉求确有一定合理性、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建议开展司法救助。

  八、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的沟通,完善细化接访、顾问、服务的具体工作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创新总结,做到有计划安排、有具体性措施、有结果分析、有反馈提升。

  九、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十、参与涉检信访事项处置工作的律师适当计发工作津贴。共同参与接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每人每次发放工作津贴人民币100元,参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处置工作并成功化解息访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适当增加工作津贴。

  十一、律师参与涉检信访事项处置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进行表彰。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广陵区司法局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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