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是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生态环境发展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肩负服务和保障地方绿色发展的重要职责,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构建和完善为地方绿色发展保驾护航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严格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开展。
当前,以法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上述法律制度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损害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构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合力。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也是党和政府不断努力奋斗的目标。这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重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绿色保护,强调公益诉讼要与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的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和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三大生态”目标任务相结合,把贯彻实施公益诉讼制度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在该领域实施全方位检察监督,让破坏美丽家园的行为无处遁形,为地方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联系协调,积极争取相关行政部门的理解支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配合支持,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突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确保办案效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大发展观念,并统筹推进。绿色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是绿色发展的关键。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构建为保护地方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机制。一是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重点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党委政府支持的典型生态环境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是重点对工业企业集中区域,重点排查倾倒垃圾、排放污物、非法占地、毁林取土等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三是针对森林、矿产、水利资源丰富的山区,重点排查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破坏水源等非法行为进行监督。
增加检察机关提起生态公益诉讼的前瞻研究,确保持续发展。
盲目办案只会导致工作走弯路、走岔路,不利于生态公益诉讼的深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在结合地域特色抓办案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总结生态和环境破坏违法行为的共性特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如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占到了50%,向国土、环保、林业、城管、水利等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非法行为,积极助推了本地绿色生态建设,以实际工作展示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督促依法行政、维护国计民生、促进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