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扬州广陵:民行法律监督促案件再审改判
2017-12-05 17:30:00  来源:
 (通讯员 谷秀秀 冯庆俊)“感谢你们细致调查,为我找到证据,帮我挽回损失。”1124日,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从泰州驱车赶来的唐志刚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亲自递到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冯庆俊手中,并连声称谢。

十多年前,唐志刚卖了一辆车,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自己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十多万元的债务。“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了,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无端“背锅”的唐志刚深感疑惑,几番询问,才得知自己卷入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来,肇事方驾驶的车辆正是他十多年前出售的那辆车。由于当时的买家是熟人,碍于情面,他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没想到,这辆车后来几经转手,直到2009年黄某驾驶该车发生车祸。

车祸发生后,伤者家属根据车管所的登记信息,将唐志刚一并告上法庭。由于常年在外,他未及时收到传票,故法院缺席审判,判决其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崔某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唐志刚先是去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驳回。后在律师的建议下,他来到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该院民行科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先后去车管所、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调取了黄某肇事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肇事车辆事故前缴纳交强险的书证,同时调取了车辆转让的书证以及情况说明。证实了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是黄某,唐志刚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唐对崔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不当的。

最终,检察院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20日,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认定唐志刚对黄某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拿到再审判决书的唐志刚总算如释重负,特地赶来向承办人表达谢意,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检察官提醒:虽然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广大车主在转让机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完成法律上的变更手续,以免节外生枝。



  编辑:谷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