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会编剧的检察官不是好的普法者—
摘要:青春损失费受法律保护吗?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法定继承是怎么一回事?别急,看完这篇文章,这些问题都能解答!
说来话长,3月7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检察官秦国玉应邀为广陵区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做了一次普法讲座,题为《懂法的女人更美丽》。然而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小编发现wuli检察官不仅办案能力出众,而且编故事的水平也是一流啊!
未婚先孕、婚姻不幸、家庭突遭变故......曲折情节中蕴含着哪些法律常识?主人公“杨玲”是如何一路从法律“小白”逆袭成法律小专家的?本期《今日说法》带您走进杨玲的精彩人生。
(提示: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文中所有人名也均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未婚先孕,“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1年,还在上大学的杨玲通过网络结识了同在上大学的李勇,两人相识、相恋并同居。
2003年两人同时从大学毕业,杨玲向李勇提出了结婚,但李勇以双方太年轻应当以事业为重为由拒绝。后杨玲意外怀孕,并于2004年未婚产下一子,取名李扬。为让孩子更好得生活,杨玲要求李勇买房。李勇不得已,从朋友处借了钱,买了一套三居室供三人共同生活。
2005年,杨玲发现李勇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并经常彻夜不归。两人矛盾不断,最终杨玲提出分手,并要求李勇赔偿自己200万,李勇拒绝。杨玲无奈,一纸诉状将李勇诉至法院。
杨玲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处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2.因李勇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共同居住的房产判归杨玲所有;
3.赔偿杨玲青春损失费20万元;
4.李扬跟随杨玲生活,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扬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国婚姻关系的确认以婚姻登记为条件,没有经过婚姻登记不能认定婚姻关系存在。因此,也就无需解除婚姻。
第2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来说除非共同购买,否则不属于共同财产。杨玲与李勇仅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由李勇购买的房屋仍属于李勇个人所有。当然,购房借款也应当由李勇独自承担。
第3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二人同居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第4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无论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都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
由于杨玲法律知识欠缺,她的诉讼请求只有最后一条能得到法院支持。
财产分割,“吃一堑长一智”
杨玲发现,由于自己不懂法,赔了几年的青春还什么都没得到。于是找到李勇的父母大闹。李勇父母这才知道李勇和杨玲一直同居还有了孩子的实情。李勇父母爱孙心切,于是劝说李勇和杨玲正式结婚。
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杨玲吸取了上次的教训,结婚后自己学习了婚姻法,并要求李勇跟自己婚后购买了房屋。但两人婚后感情仍不佳,经常因琐事争吵,李勇也整日吃喝嫖赌,很少回家。
无奈之下,2009年杨玲只好再次提出离婚,李勇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争议财产:
1.杨玲婚后的工资、奖金收入存款10万元;
2.李勇婚后工资、奖金收入存款8万元;
3.2008年因李勇父亲去世,李勇继承财产200万元;
4.两人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现价值200万元;
5.李勇婚前购买房产一套,价值130万元;
6.李勇曾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7万元;
7.杨玲2007年曾购买彩票中奖5万元。
这次的杨玲不再是当初的法盲了,她拿出了《婚姻法》给李勇看,依据是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而,上述争议中第1、2、3、4、7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6项属于个人财产。有了法律的依据,李勇也无话可说,就与杨玲协议离婚,和平分手,也少了诉讼的麻烦程序。
学以致用,巧解家庭继承纠纷
离婚后的杨玲带着儿子一起生活,自己经营了一家奶茶店,生活过得还算平稳。
2011年,杨玲接到父亲的电话,说其母突发心脏病去世,杨玲回家帮助家人料理完丧事后,又面临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母亲的遗产如何继承?
杨玲家中除了父亲外还有一个哥哥,哥哥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母亲的遗产应该由他和父亲两人继承分割。父亲认为,现在只是自己的妻子去世,自己尚要生活,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只有等到自己百年后才存在遗产继承分割问题,不同意现在就分割财产。
面对亲情和权益的冲突,杨玲并没有急于表达自己的意愿。她找到一位律师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并请当地的居委会出面主持调解。调解中,律师向各方解释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表达了杨玲愿意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的意愿。
回到上述继承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首先,母亲去世后其遗产是可以分割的;母亲去世后,其遗产范围应当是父母共同财产的1/2。杨玲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共有三人,杨玲的父亲、哥哥和杨玲,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也就是父母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
当然,这种继承是法定继承,还有遗嘱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那可能就存在有人继承的份额少,有人继承的份额多。
杨玲的这种做法既避免了与父亲、哥哥的正面冲突,又消除了父亲的顾虑,处理得很妥当。
生活中的“法律小专家”
杨玲学法、懂法的事情逐渐在亲友中传开了。一日,杨玲的好友张慧找到杨玲,说有一个同事要借她5万元钱,自己不懂法,想让杨玲一起去参谋一下。
杨玲陪着张慧见到了借款人张伟,张伟知道来意后立刻手写了一张借款凭证交给她们,杨玲一看,上面写着 “欠条 今张伟欠张慧50000元。2010年6月1日。”
杨玲看着欠条总觉得不对劲,她向张慧提出了几点建议:
1.本次借款应当是“借条”而非“欠条”,欠条是对以前债权债务的确定。比如你应该支付我货款而没有支付,这就是欠款,借款是对当前债权债务的约定。欠条一般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过了两年再起诉,法律就不会保护了。借条如果有还款日期,从还款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起诉要求偿还,没有还款日期,随时都可以要求偿还,最长保护期二十年。
2.在借条中数字一般用大写数字比较好,不容易被修改。
3.如果当时已经把钱交给对方,最好在借条上写明“已将借款当场交付给对方”或“通过转账形式给付了对方”,因为借条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
4.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请夫妻双方到场,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落款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并按捺手印。
5.如果债务由其他人做保证人或者用财产做担保则债务的偿还更有保障。
我们的主人公杨玲从法律“小白”,通过学习变成了生活中的法律小专家,既保护了自己也帮助了别人,生活过得也越来越红火。后来杨玲又找到了自己的人生伴侣,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