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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监督纠正一异地羁押时间未折抵刑期案
2019-07-30 17:10: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秦国玉 朱钊 朱敏

  “我的刑期好像被多算了29天。”6月28日,扬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接到罪犯吴某反映,其在镇江市看守被羁押的时间没有折抵刑期,刑期计算可能有误。接到反映后,扬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将该案移送广陵区检察院办理。

  经广陵区检察院审查发现,2019年1月16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以吴某、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随案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中对吴某、王某的羁押开始时间均表述为2018年10月16日。2019年5 月30日,广陵区法院分别判处吴某、王某的有期徒刑刑期起始时间皆是2018年10月16日。卷宗中并未发现吴某、王某在镇江市被羁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迅速赶赴镇江市看守所和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宝塔路派出所调取了吴某、王某羁押信息表、拘留证等证据,证实吴某、王某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陵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未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7月5日,广陵区检察院向广陵区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广陵区法院日前作出裁定,对吴某、王某先行羁押的29日在刑期中予以扣除。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