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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竟如此“赚钱” 云龙检察官:寻找“合伙人”需谨慎
2018-09-21 17:3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早在2003年,当时36岁的李思达开了一家房产中介所。生意不温不火,却也说得过去,不知不觉两年过去了。按照李思达的话说:“做这一行的,就需要和同行间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多了解下房产信息。”在这两年中,李思达经常在同行间走动,一来二去,凭借着自己出色的交际能力结识了不少人,能说会道的他甚至还交到了几个关系不错的朋友。

  日子一天一天过,生意一天一天做,可是不温不火的状态让李思达总觉得钱不够花。怎么样才能来钱快一些呢?这个“人生一问”在李思达的心中慢慢生根,终于,机会来了……

  2006年5月,李思达到李明兰开的房屋中介所去日常串门,看到了他以前提供给李明兰的出售某小区9号楼4单元202室计价面积为61.85平方米的房源信息,于是他灵光乍现,就突然产生了骗她几个钱用的想法。李思达说道:“这个房子的房主急等用钱,愿意低价出售,7万就能买下,比市场价格能便宜2万元钱,我想自己买下来,然后加价出售,估计能卖10万元左右。”李明兰一听,觉得这笔钱赚的轻松,李思达见她动了心,就连忙说道:“目前我已经找好了买主,但是我手头钱还差一点,你愿不愿意跟我合作一起把这个房子买下来?

  “那我们怎么出钱?”李明兰问。

  “我出4万,你就出3万吧,利润我们平分,怎么样?”李思达回答道。

  李明兰对李思达的说法深信不疑,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合作购买该房产。心中暗想:李思达够义气,这个朋友没白交。

  于是她从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给了李思达,连收条也没有让李思达留下,就让他把钱拿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明兰看到这套房子还没有卖出去,于是就来到李思达的中介所,问问情况,李思达就编造一些理由搪塞她,李明兰隐隐觉得这件事情有些不对劲,于是她要求李思达立个字据。又过了一个多月,房子还没卖出去,此时的李明兰更加怀疑,就提出要看该房产的房产证和购房发票。迫于无奈,李思达便花钱找人伪造了假的房产证和购房发票拿给她看,这时李明兰才打消了心中的疑虑。

  又过了两个月后,李明兰终于按耐不住,但是她再也没有找到李思达的下落,手机一直关机,他的房屋中介所大门紧闭。于是她幡然醒悟,估计是被李思达骗了。李明兰拿着李思达此前给他的房产证和收据到房管部门查验真伪,经查,该房产证和收据是伪造的。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据了解,2007年9月,李思达与他人共谋后,虚构徐州市云龙区某小区房产所有人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产权属证明骗取赵鑫的信任,在赵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思达骗取赵鑫交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4.5万元。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李思达虚构准备购买二手房产后加价销售的事实,多次使用伪造的房产权属证明,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30余万元。

  2011年9月,李思达被抓获并决定被批准逮捕,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于是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8年4月,李思达主动投案。

  2018年8月,云龙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思达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思达诈骗公民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分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