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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过微信多次贩毒还容留他人吸毒 广陵检察官: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2019-06-28 18:16: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获有罪判决

  有贩毒前科的两名男子,并未吸取教训、认真改造,反而深陷毒瘾再次以身试法。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经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陵区法院于6月25日对盛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及黄某贩卖毒品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盛某通过微信方式先后5次与吸毒人员联系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黄某在明知被告人盛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参与贩卖毒品2次。其间,盛某在邗江区某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和被告人黄某吸食冰毒。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微信名为“调子”的盛某涉嫌贩卖毒品。经电话联系,盛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

  2019年3月11日,盛某、黄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时,公安机关仅认定被告人盛某和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承办人通过详细阅卷发现,盛某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认定该事实,也未对该线索进行有效核实,可能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形。在发现漏罪线索后,承办人一方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盛某、黄某,取得他们的口供,获得被告人盛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详细经过和作案细节;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通过电子证据梳理和证人指认,广陵区检察院最终追加认定被告人盛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6月25日,广陵区法院对该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被告人盛某和黄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下一步工作中,广陵区检察院将继续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进一步深化禁毒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广陵检察官说法: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毒品让人家财耗尽、家庭离散、健康受损,毒品历来是我国严加管制的物品,对毒品犯罪,在法律上体现的是从严惩处 的精神,不管贩卖多少毒品都构成犯罪。有一些人在明知毒品严重危害人们健康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仅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使各自走上被告席。希望被告人都能够真正吸取教训、认真改造、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再害人害己,做个守法公民,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