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桂、陈健、刘加旺、呼海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加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呼海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桂、陈健、刘加旺、呼海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加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呼海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