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创新探索法律监督网格化的工作模式,从健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网络、完善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机制、有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参与社会风险防控、努力推进基层社会协同治理等五个方面深度融入“四个平台”建设,助推畲乡善治。
一、健全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工作网络。新时期的检察工作的关键在基层,重点和难点也在基层,基层关键性的特征与“四个平台”建设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完全吻合的。景宁县检察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提出夯实基层工作相关诉求的基础上,提出探索创新法律监督网格化夯实检察基层工作,从而更好实现社会善治。一是积极对接党委、政府。将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新招录的司法雇员下派到各个重点乡镇,担任各个重点乡镇综治专干的助理,协助其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分担综治专干的一些日常工作量,完善“四个平台”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综治专干和司法雇员的检察业务培训,增强其规范收集、上报、流转、反馈法律监督线索等方面能力,间接地帮助乡镇综治专干提高通过“四个平台”上报相关线索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组建可靠的社会治理工作队伍。景宁县检察院采取“驻点+巡回”的形式,开展基层检察工作走访,根据全科网格员上报线索的积极性和线索质量等情况进行测评,甄选出一批热心参与、真诚服务“四个平台”建设的全科网格员,组建强有力的基层维稳工作队伍,不断健全完善“四个平台”建设的工作网络。
二、完善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工作机制。在健全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景宁县检察院继续探索创新,完善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工作机制。一是出台工作机制,通过对接县综治办,让县政法委综治办充分认识到景宁县检察院的检察网格联络员与乡镇综治专干在具体工作上存在诸多共同点的基础上,推动县政法委综治办出台《关于乡镇(街道)综治专干兼任检察联络员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景宁县21个乡镇(街道)的综治专干兼任景宁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网格化”检察联络员,积极加强公益损害、诉讼违法等方面的举报工作,并将检察联络员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平安综治考核内容。二是参与综治考核工作。景宁县检察院的检察网格联络员积极参与县政法委综治办组织的对乡镇的平安综治考核工作,与乡镇综治专干直接建立工作联系,建立直接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三是完善工作激励。景宁县检察院加强考核测评工作,对直接向景宁县检察院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乡镇综治专干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乡镇综治专干参与社会治理和参与法律监督网格化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效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矛盾化解。定纷止争是司法工作的职责所在,景宁县检察院在检察环节的矛盾化解过程中,充分依靠和联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积极创立矛盾化解的内外系统机制,以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群策群力等联动方式,调动所有可调动、可帮助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一是整合内部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调解力量整合。通过组建“院领导+检察官小组+全科网格员”的组织框架,检察官小组的组建过程中,将各部室的检察干警重新组合,打乱了原有的部室部署,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检察官小组,加强了检察干警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在遇到调解案件过程中,可以参与互动讨论,集合各自优势,顺利促进矛盾化解。二是吸纳社会资源促进刑事和解顺利进行,积极调动对矛盾纠纷情况比较熟悉的检察网格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不仅方便了解被害人的思想和行为动向,同时为案件调解营造较为缓和的环境条件。通过内外社会资源整合,景宁县检察院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促成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达成和解,避免了被害人上访。
四、积极参与“四个平台”建设的风险防控。在探索法律监督网格化过程中,景宁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源头防控、源头治理工作,强化风险研判预警,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风险的发生,尽力使重大风险消除在源头阶段。一是开展“风险评估”,强化对涉案风险预警评估工作。加强对业务部室干警的风险防范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办案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风险的分析研判,对案件的涉稳风险有无、强弱等进行充分评估,及早分析可能牵涉的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社会舆情以及个人极端行为等各种不稳定因素,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和隐患,并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线索,及时流转到“四个平台”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置。二是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结合“大调研大走访”工作,对接乡镇“四个平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送法下乡”系列活动,安排检察官小组于4月份赴家地乡开展“清明防火”法治宣传,倡导群众文明祭祀、绿色祭祀,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屏障;组织全院检察干警赴郑坑乡开展“走访+宣传+晚会”系列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犯罪风险防范意识,筑牢防范基层社会犯罪的法治屏障。
五、有序推进基层社会协同治理。一是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有力提升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在法律监督网格化的探索实践中,主动邀请检察网格员参与检察环节办理一些案件的公开审查,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听取检察网格员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满足检察网格员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检察网格员参与法律监督工作,从而生成合力,使得人民群众监督与检察监督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二是利用“互联网+”助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着信息匮乏、渠道不畅等问题,鉴此,景宁县检察院依托全科网格和“四个平台”,建立法律监督网格化“监督平台”,对“综治平台”中的所有信息进行无缝连接,无过滤、无删减介入景宁县检察院的“监督平台”,推进“监督平台”与“四个平台”深度融合。同时建立了专人监控、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专人每天对“监督平台”中的信息进行浏览、筛选,并将监控情况记入工作日志,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截至2018年6月5日,通过“监督平台”检索信息4.9万条,并将一些检索出来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打开了检察机关融入“四个平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三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协同性、系统性和法治化。在探索实践法律监督网格化过程中,促使法律监督范围得以明确、监督基础更加厚实、监督程序更为健全、监督手段方式更加清晰,在一定意义上克服某些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松软甚至空白,同时破解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畏难、监督乏力、监督茫然等现象。着眼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以及形成严密、健全和富有实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网格化将法律监督体系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律监督的协同性、系统性及其法治化。
(作者系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瞿承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