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并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情况。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刑事立案监督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从中发现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为以后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立案侦查监督立案监督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与强化,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仍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本文就当前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该项工作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渠道不畅。
在实际工作中,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有二个: 一是在办案中发现;二是人民群众举报或当事人控告、申诉。前者是刑事立案监督案源的主要渠道,后者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时常常会出现难以成案的情况,例如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根本没有价值。由于缺乏主动式的监督,因此形成监督渠道不多、案源不足的结局,其监督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缺乏后续跟踪措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仅就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案件侦查进展、处理情况却没有规定后续跟踪措施。事实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很少积极主动的去跟踪立案后的侦查活动,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就完成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但由于检察机关缺乏后续的监督手段和措施,造成侦查机关消极侦查甚至是抵触侦查,已经出现立案监督的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况,部分案件在监督立案后没有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削弱了立案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办案人员顾虑多,立案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进行。尤其在基层,侦监部门干警与公安机关人员工作关系比较密切,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因此往往认为自己立案监督案件办多了,会伤了两家的和气,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心里负担重、顾虑较多。对于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更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办理,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突破。而且即使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立案侦查,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重刑判决率低。
(四)办案力量不足,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
侦监部门目前主要有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实际工作中,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此外还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平安建设、“两法衔接”、调研宣传等工作,任务繁重,然而人员配备严重确不足。就我院而言,侦查监督科人员配备共3人,其中1人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尤其在员额制改革后,我院侦监科仅1人进入员额,按司改的精神,其他人再无办案资格,故很难再抽出人员和精力去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二、造成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较少,监督手段措施落实难。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在被监督的对象上,立法并没完全涵盖拥有立案权的所有单位,致使有些主体游离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外。法律规定立案监督的内容仅限于“应立而未立”的情形。对于立案监督的具体手段和程序,涉及较少,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这些法律规定不足与缺失是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开展受限的原因之一。
(二)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都是在开展审查逮捕工作的同时再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没有人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就目前的立案监督工作来看,检察机关多是事后监督,对立案机关受案、立案、撤案等情况不了解,并没有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掌握对立案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势必造成立案监督工作的难以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与执法单位信息交流不畅,对监督职能宣传不足。
立案监督线索的缺乏的原因一是与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交流不畅、没有相应的联席制度,检察机关未能提前介入、主动延伸也是重要原因。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所以不能有效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的宣传不到位,许多受害人在权益被侵害后,不知道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更加不知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也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质量不高。
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要全面入手,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1.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宣传力度。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法律咨询站和报纸电台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刑事立案监督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及申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收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中的监督作用,为立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完善检察机关查阅、审查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监督手段;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备案等相关制度;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走访,主动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
3.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立案监督信息沟通机制,从中发现案源。
(二)加大立案监督案件的后续跟踪
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侦监干警应不断完善动态跟踪监督机制,做到每件案子都有监督,每案必有结果,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情况。一是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立案,防止虚假立案。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监督上网追逃、协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明确且在案的,定期监督取证进展情况。防止公安机关以“在逃”或“正在侦查中”为借口,消极侦查、纵容犯罪。三是要持续监督公安机关不结案的情况,调查不结案的理由,防止出现应结案而不结案的情形。四是跟踪监督案件批准逮捕、公诉、审判全过程,关注侦查终结后,公诉、审判是否及时进行,防止公诉、审判阶段的久拖不结。
(三)、转变干警的执法理念,提高主动监督的意识。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高,克服干警在立案监督上存在“畏难”情绪,摒弃“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刑事立案工作的重要性,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实效性。
(四)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把工作中心放在了审查逮捕方面,而很少顾及立案监督,造成了立案监督工作未取得明显的进展。设立刑事立案监督的专门机构,由专门的立案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行使专门的立案监督职能,将会为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提供强力的组织保证,有利于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使检察机关真正有效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作者系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文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