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是一家公司信息部的文员。由于公司销售效益常常因生产供不应求受到影响,甚至因为无法按时交货导致被法院判令承担巨额赔偿,公司为扭转局面,于近日决定进行部门整合,并清理出“多余”人员充实到生产一线。我也被调入车间。由于车间实行“三班倒”,使得身为单身母亲的我无法照顾孩子,我曾要求公司“照顾照顾”,但遭到拒绝,公司方面甚至明确表示,我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自行离职但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回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强行将你调入车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鉴于公司将你从信息部调往车间、从文员变成一线工人,从白班变成“三班倒”,意味着无论工作岗位还是工作部门、工作时间均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公司却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也不存在书面形式,这样的改变自然对你没有约束力,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你无条件服从。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让你自行离职。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根据现实情况与客观需求,虽然可以通过部门整合,清理出“多余”人员,将力量充实到生产一线,但必须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协商一致。在你拒绝接受的情况下,公司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且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你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是再向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再行解聘。公司若坚持其主张,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