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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驴友私入景区露营受伤景区应否给予赔偿
2020-09-04 16:46:00  来源: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提问】我和几名驴友国庆期间来到某旅游景区游玩,因偶然发现一个坍塌围墙有缺口,遂趁工作人员不备翻墙进入景区。因近傍晚,我们决定在偏僻处露营。岂料,由于对周围环境不熟悉、帐篷因质量问题出现漏洞,导致我被不知名昆虫咬伤后中毒送医救治迟延,不得不被截肢。请问,我能否以旅游景区没有及时修复围墙,亦没有明示严禁露营、告知当心虫蛇等为由,要求景区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回答】旅游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不属于旅游景区安全义务的保障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只能是游客。而你系逃票进入,没有向旅游景区缴纳任何费用,且旅游景区既没有为你提供任何旅游服务,也没有因你露营获得任何收益,即由于双方不存在交易,没有形成明示的、默示的、法定的旅游服务关系,旅游景区无需对你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旅游景区对你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旅游景区未能及时修复围墙对你遭遇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且不知道你在露营,亦不存在应当预见你可能受到损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形,更不存在明知你可能受到损害却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事实,这就意味着旅游景区对你所受到的损害既无过失,更无故意,即没有过错,自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