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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汉在爆竹店里放了串鞭炮,一审获刑三年
2018-03-21 16:48:00  来源:扬州检察、扬州晚报

   嫌同行开的烟花爆竹店抢了自家生意,江都老汉老魏为吓唬对方,偷偷跑到对方店内点燃了一小串鞭炮。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该烟花爆竹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含有黑火药成分共计24.994千克,这场“恶作剧”性质变了。

  近日,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老魏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江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爆竹店传来鞭炮声 

    作案者竟是同行 

  阿华在江都开了一家超市和一家烟花爆竹店,两店紧挨着。去年12月3日晚上7:31,阿华在超市忙生意时,突然听到隔壁烟花爆竹店内传来鞭炮声。阿华立即跑过去查看情况,发现烟花爆竹店东侧的架子上有烟冒出,走近一看,摆放1万响的鞭炮货架上和货架下方有一些鞭炮残骸。幸亏阿华及时发现、清理,没有引发事故。

  虚惊一场后,阿华仔细检查发现,这些残骸是100响小鞭炮的,而店里的大鞭炮和小鞭炮都是分开摆放的,那么,这些小鞭炮是怎么来的呢?阿华立即调阅了店内监控。监控录像显示,当晚7:23,有个戴红色头盔的男子,骑着黑色踏板电动车,从阿华的超市门口经过,然后停在隔壁烟花爆竹店门口,随后,“头盔男”下车,将一条长约20厘米的小鞭炮夹在两个大鞭炮之间,而后骑车离开。不一会儿,货架上发生爆炸,并伴有浓烟。

  由于看不到“头盔男”的面部,只能看到该男子的身材特征——身材微胖、身高165厘米左右,背微驼……再加上他的衣着特征、走路姿态,阿华心里有了怀疑对象——同行老魏。

  随后,阿华报警。同月7日,民警在江都一家酒店附近将老魏抓获。归案后,老魏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嫌同行店多抢生意 

    老汉想吓唬对方关店 

  经查,老魏今年70岁,江都人,在当地经营了一家烟花爆竹店。老魏交代,烟花爆竹店是他和老伴的唯一经济来源。没想到,阿华在附近开了两家爆竹店。老魏认为,阿华会抢走自己的客户,影响生意。因此,就想通过这种方法吓唬吓唬阿华,让对方把新店关掉。

  经核准,案发烟花爆竹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共含有黑火药成分24.994千克。业内人士表示,若涉案烟花爆竹店发生爆炸,该烟花爆竹店和旁边的超市不可能幸免,周边人员也可能产生伤亡,若发生震爆,和该烟花爆竹店同排的房子都难以保住。

  老魏意识到自己糊涂行为的严重性,懊悔不已。鉴于老魏真诚悔罪,阿华对其表示谅解。

  近日,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老魏在江都区法院出庭受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魏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综合考虑老魏平时的表现、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扬检君说法: 

  无论有什么理由,老魏都不应该在他人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以这样的危险方法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虽然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存在着极大的潜在危险。

  根据《刑法》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谈到烟花爆竹,扬检君想再次提醒大家,根据《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自2月1日起,扬州市区以下区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了上述区域外,下列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谷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