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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2019-11-27 17:0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324”非法采矿系列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检察监督生态保护两法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履行主导责任,指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确保违法犯罪一个不放过。同时找出违法犯罪形成原因,建议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检察机关的意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蒋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盯梢、暗线望风、打探消息等手段,躲避水政执法大队检查,组织人员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再由管理的船队将江砂运输销售。形成了以蒋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蒋某等人对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形成了控制,采砂数量104万吨,涉案金额1030万元。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赵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长江水域太仓段非法采砂,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数量1100万吨,涉案金额1.02亿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7年3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对长江下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324”系列案正式告破。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涉案人员越来越多,首批立案侦查仅12人,目前已刑事立案113人。公安机关对采砂船、运砂船的相关人员如何定性存在疑问,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也较为困难。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相互分工的证据,着重收集事前明知的材料。针对定性问题提出意见,因事前约定非法采砂时间和地点,案发时间均为夜晚,在长江上只有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完整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采砂船、运砂船的船主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定罪处理,对仅提供劳务的帮工不以犯罪处理。对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以运砂船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分16批次报捕39人,分26批次移送审查起诉98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324”系列案。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查处时间先后不同,公安机关未在一案报送,但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案件分别处理带来了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办案小组内部分工不分家,案件信息最后全部汇集在一起。检察官从混凝土公司购买记录入手,以点带线,反向查证资金流向,再从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中条分缕析,依据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精准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

  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江砂卖到不同混凝土公司,单个案件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一案一表的方法,将所有涉案人员制作表格,再对比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涉案数额。经细致分析,发现有7名涉案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证据材料分散在不同案件中,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7人立案侦查,并纠正漏捕1人。还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程序性问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促进依法规范办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某、蒋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蒋某等11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主证复核中开展调查,发案原因较为复杂,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各自在相关领域执法,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违法犯罪形成固定利益链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两法衔接”工作,推动政府多部门联合开展监管。2018年1月、5月,张家港市政府牵头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统筹多家力量,明确政府法制办、水利局、海事局、交通局、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分工,对境内“三无”运砂船只进行清理,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砂场、码头。

  【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典型非法采砂案件,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案件办理涉及人员较多、地域范围广,案件证据庞杂,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度大,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中,注重全面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综合体现办案成效。一是强化诉前主导。案件侦查阶段非常关键,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在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侦查的诉前主导作用不可或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取证难点,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上提供帮助。二是依法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公安机关遗漏的犯罪,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深挖彻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三是延伸办案效果。深刻分析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对接,了解行政机关执法的困难,找准工作难题及症结,依法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合力,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职能协同企业转型升级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乡市某制衣公司是一家从事化纤布染色定型加工生产企业,系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合计排放污泥水4.3万余吨。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环保设施老化、工业废水无法正常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减少在线监控系统监测频次,并用人为调制样品替代实际入网污水进行在线监测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合计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2018年4月13日,嘉兴市环保局人员对该公司的污泥池入管网口、总排放口进行水样采样,后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所采样品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苯胺类和总锑的含量均严重超过《纺织工业水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其中污泥池入管网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锑含量分别超过限值23.25倍、0.95倍和61.6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公司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后,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注到上述舆情后,指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及时跟进,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泥水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检察人员多次赶赴污染现场,勘查摸清排污走向,对涉案企业、污水处理厂、环保局等单位调取资料共计50余份,涉及3000多页,确保调查取证到位。通过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取水管道偷用河道水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占国家水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桐乡市水利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追回水资源费7万余元,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同时,针对该公司设备老化,处理污水能力不足问题,从综合治理角度出发,向桐乡市环保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18年7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该公司偷排污泥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确认该公司偷排的污泥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明显下降,导致进入钱塘江的COD和氨氮的含量分别增加了97.38倍和6.44倍,加重了纳污水体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83万余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检察日报》刊发诉前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陆某某、陈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3万余元,鉴定评估费10万元。

  2019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该公司和被告当庭服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93万余元已全部缴纳到位。另外,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协调,在该案开庭前,该公司投入800多万元新改造的环保设施已上线运行,排放污水通过环保检验达标,并重新投入生产。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整个长江流域最发达的地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十分重要。长三角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等方面先行示范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桐乡市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重要一员,与其他城市共同承担着保护长江经济带良好发展的重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使用多项检察职能,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同时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保护了长江重要支流钱塘江的水体环境。同时,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针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老旧,亟须升级改造的情况,会同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最终,促使该公司投入800多万元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污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不仅解决了企业多年的污染问题,而且推动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实现了绿色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洋垃圾重大环境污染风险跨区域管辖专家辅助人

  【要旨】

  通过跨区域取证、运用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涉案“洋垃圾”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污染风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消除“洋垃圾”污染风险。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两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两被告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通过本案,一是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二是通过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不做非法“洋垃圾”贸易。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需要一体化的司法保障。非法进口、运输、利用“洋垃圾”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将影响长三角地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是跨区划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为办理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委托第三方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手段,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成功办理,开阔了办案人员的思路。

  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法排污流域治理跨省司法协作

  【要旨】

  跨省协作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安全,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着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位于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九组的赤水河畔,主要生产酱香型白酒,年产量5000吨。该公司因未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其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厂区生活污水需要通过管道排入自建的污水中转站经过罐装收集后,再用车辆转运至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罐装污水收集设施由两个容量分别为1.5吨的金属储存罐和管道组成。自2018年8月以来,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污水收集及中转过程中,因污水储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污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污水回流及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小溪沟流入赤水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赤水河川黔两省界河段实地走访时发现,古蔺县辖区内的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遂依托两地会签的赤水河流域跨区域协作机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前往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实地查看,发现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建在距离赤水河约25米的河边,污水正从污水中转站排污管道闸门及接口处溢出流入赤水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及当地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查阅、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调查核实,证实自2018年8月以来,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因污水收集中转设施失修导致污水流入赤水河的事实,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监管失职。

  2019年4月2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责令彻底改正;要求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督促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进行整改。主要有:一是在原有两个污水储存罐的基础上新建了污水收集池,安装了回水泵,对在污水灌装转运、设备检修等过程中滴漏和回流的污水进行二次收集后抽回污水储存罐;二是对暂时闲置的阀门等设备加装胶垫并封堵,防止渗漏;三是对污水中转场地上的沟渠和地面全部进行了清理和混凝土硬化;四是将污水中转站周围闲置的管道和赤水河边上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拆除;五是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了环保法治宣传教育。

  2019年4月17日,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将整改情况向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跨区域协作机制将本案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已彻底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和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水域,流经川、黔两省六县市,四川省古蔺县和贵州省习水县位于赤水河两岸,隔河相望,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签《关于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协作意见(试行)》,共同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两地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相互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件,成案3件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件,携手共同解决了赤水河流域污染问题,实现了跨区域河流污染案件信息互通、两岸同步。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污染治理与企业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与行政部门沟通协商整改方式,想方设法帮助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未停业停产的情况下高效及时解决污水排放泄漏问题,整改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大幅度下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案件办理提供了范本。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