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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当前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持续不减应引起重视
2018-09-04 16:17: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超

  自2011年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但据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对此类犯罪统计后发现,今年以来该县危险驾驶案件又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引起重视。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一)发案数呈加速上升态势。2015年至2017年,该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2018年以来犯罪人数涨幅明显,仅前五个月的案件数量就占近三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23.1%,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

  (二)犯罪人员身份凸显三多。一是农民、无业人员多。2015年以来96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高达84人,占案件总人数87.5%。二是男性犯罪人员多。共93人,占总人数的96.8%。三是文化程度低人员偏多。涉案人员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共80人,占总人数的83.3%,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三)摩托车占涉案车辆较大比例。96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案车辆为摩托车的有44件,占案件总数的45.8%,且在查获的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中,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摩托车的现象较为严重,引发事故比例较高。

  (四)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普遍较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评判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该院办理的涉案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普遍较高,经检测酒精含量达100mg/100ml以上的共78人,占总人数的81.2%,200mg/100ml以上的22人,100mg/100ml以上的55人。

  (五)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轻刑化。危险驾驶案件的涉案人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危险驾驶案的判处刑罚较轻,大多数是拘役缓刑,服判率较高。该院2015年以来审结的93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度审理的90件,占案件总数的96.7%。判处拘役53人,判处拘役缓刑40人,分别占案件总人数的56.9%和43.1%。

    二、防治难点  

  (一)醉酒驾驶普法宣传存在盲区。相关部门对酒后禁驾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宣传主要集中在固定的法律宣传日前后,平日很少宣传,没有形成长效化的宣传机制,致使宣传效果不明显。通过凤阳县近几年危险驾驶案件的数据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在特殊群体中多发高发,虽然许多驾驶人知道醉酒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是很了解。

  (二)中国传统酒文化影响,以酒待客劝酒现象屡见不鲜。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婚庆嫁娶、新春佳节、走亲访友,必然盛情款待,开怀畅饮,加之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更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被查到。

  (三)公安机关查处酒驾方式单一。一方面排查范围窄,设卡查处点少,查处地点主要集中在主干道及饭店、酒楼等路段。另一方面排查频率低,且排查时间、地点相对固定,此种查处方式虽在一时期内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时间久了,机动车驾驶人知道“套路”后,酒后驾车就会避开查处时间或交通要道,开车走小巷或乡村小道,使得醉酒驾驶案件大幅增加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加。从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通过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的比率较低。2015年以来该县有85件危险驾驶案件系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占案件总数的88.5%。而通过交警设卡拦截检查或其他行动查获的只有11件,仅占案件数的11.5%。

  (四)量刑过轻,打击效果不明显。因刑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刑,不符合逮捕条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大部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都认罪悔罪,实践中法院对涉案人员适用缓刑的比率较高,对部分安全观念淡薄的驾驶人员未能起到震慑作用,其再犯的可能性极高,导致打击效果不好。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现酒后禁驾宣传常态化。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覆盖面。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宣传重点,促使他们提升法律意识,正确认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从内心形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运输公司、企业、驾驶培训学校、饭店、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筑起禁酒驾多重防线,消除宣传盲区。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检察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同时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

  (二)严格执勤执法,建立查处酒驾常态化机制。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拓展查处的时间和范围,实现不定期、不限区域的不间断查处,要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以建立常态化长效查处机制,以此促使驾驶人放弃侥幸心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同时严格提高侦查水平,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公检法联动快办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因此,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开展醉驾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法院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要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四)适当发展和规范“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的劝酒习俗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代驾可以依托出租车公司的形式,也可以以个体户的形式出现,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危险驾驶犯罪虽然不能在短时间杜绝,但是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此类犯罪一定会有所下降,人民的生命与财产损失将减至最少。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王超)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