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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被告被害企业感谢信同送广陵“护航员”
2019-06-27 11:55: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谷秀秀、吴俊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珺子收到两封感谢信。一封来自扬州市某设备修造厂,另一封来自常州市某设备公司。这两家企业,前者是被侵权的国企,是被害单位;后者是侵权的民营企业,是同一案件的被告单位。为何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都寄来了感谢信呢?这要从广陵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企知识产权案说起。

  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是一家制造及销售阀门电动装置的民营企业,刘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2010年至2013年间,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曾三次与徐州市某电器股份公司签订货值人民币近60万元的工业品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要求,采购的阀门电动装置须为扬州市某设备修造厂品牌。但刘某为了赚取中间差价,安排工人在自己经营的常州某设备公司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上粘贴假冒的扬州市某设备修造厂注册商标铭牌,并将产品供货给徐州市某电器股份公司,而该公司又将采购的阀门电动装置销往山东、新疆等地。2019年1月,广陵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年3月,该案被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为涉企案件,广陵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为此专门成立了由该院检察长王珺子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理此案。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办案组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础上,注重了解企业诉求与信息,充分阅卷,针对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深入研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的代理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书中,刘某流露出深深的悔意:“经营一个企业不容易。是我当初法律意识淡薄,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一时酿成大错,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严重损失,也使自己的公司陷入了困境,我现在真的很后悔。”他表示自己将全力配合调查,并愿意积极赔偿,尽力弥补犯下的过错。

  “一个企业的生产与发展不仅涉及到经营者,还关系到投资者和众多的企业员工。如果我们一味就案办案,中断了企业的营商链条,很可能导致案子办了,企业却垮了,影响了社会稳定。”办案组对常州市某设备公司运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承担企业重要决策和营运管理工作,在羁押期间,公司的运营一度陷入停滞,生产效益下滑,员工们忧心忡忡。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2019年3月26日,广陵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10人参加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鉴于刘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与会人员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一致同意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随后,刘某赶回常州处理企业相关事宜,公司逐渐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在妥善办理该案,注重平等保护的同时,如何切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也是办案组一直思考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组发现被告所经营的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大嫌疑,因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多次,办案组认真核实该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合同签订主体身份、被告人刘某在公司的地位性质、合同款流向等情况,及时对单位做出追诉处理,确保打击到位。办案期间,办案组还数次走访被害单位扬州市某设备修造厂,实地了解该假冒注册商标案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时固定证据,同时倾听企业诉求,积极促进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庭审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5日,这起涉企知识产权案在广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陵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对被告常州市某设备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这样的结果,既挽回了被害企业的损失,又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告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两封感谢信上说道:守法经营是企业及其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底线。此次案件不仅给他们切实上了一堂法律课,而且还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关怀的温度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努力。

  据悉,自2018年以来,广陵区检察院共办理涉企案件17件58人,走访企业10余家。2018年10月,该院正式出台《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营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切实提出十条意见,寓服务保障于监督履职之中,努力当好企业发展“护航员”。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