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案件退查期间依然恶习难改,数次“故伎重施”诈骗被害人钱财。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积案清理中发现该案后,密切跟踪监督,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余罪、全面取证。最终涉案被害人由当初的1人增加到4人,涉案金额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9万元追加到58万余元。近日,广陵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8万余元。
汤某斌是扬州广陵人,平时以开专车营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汤某斌认识了老乡季某某的儿子。双方聊熟以后,汤某斌便以其丈母娘跌倒受伤需要住院为由,先后骗取季某人民币9万余元。2017年3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将汤某斌诈骗案移送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陵区检察院刑检部门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并未重报,该案一直处于未结案状态。
2018年6月,广陵区检察院在积案清理排查时发现,被告人汤某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9万余元,虽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存疑,但仍有涉嫌其他诈骗犯罪的可能。恰在此时,另一名被害人宋某某来到广陵区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反映,汤某斌谎称有“关系”帮助其孩子上学及承揽扬州某培训中心的车辆维修生意,共骗取宋某某“疏通关系费” 5万余元。宋某某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汤某斌新的联系方式、驾驶的汽车照片等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案管部门分析认为,根据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汤某斌已符合逮捕条件。该院刑检部门立即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捕,继续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尽快依法办理案件。
经查,被告人汤某斌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在外谎称可提供承接业务、购买房产、子女上学等“服务”,多次诈骗被害人宋某某、马某某等人民币49万余元。经广陵区检察院有效跟踪监督,及时制止了该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追捕、深挖余罪、补强证据。2018年7月26日,广陵区检察院对汤某斌作出逮捕决定。2019年3月22日,广陵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