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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 扬州广陵“两长”同庭办案
2019-06-06 11:44: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5日,一起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院长黄顺祥担任审判长,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珺子作为该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广陵区检察院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出发,提出的量刑建议获广陵区法院全部采纳。广陵区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宣判,对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主要从事阀门电动装置的制造及销售业务,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曾三次与某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合同要求的阀门电动装置为扬州某设备修造厂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工人在被告单位自行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上粘贴假冒的扬州某设备修造厂注册商标铭牌,后供货给某电气股份公司,某电气股份公司又将采购的阀门电动装置销往山东、新疆等地。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扬州某设备修造厂及某电气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单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年来,政法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著作权等刑事犯罪,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按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原则,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梳理全案证据并指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被侵权单位涉案产品的市场指导价等关键证据,从而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同时发现刘某某在公司的地位性质、相关情况等,及时对被告人所在单位做出追诉处理,确保依法打击。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在被告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单位等协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及时弥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建议,及时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进一步评估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后,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

  ➤促成赔偿谅解协议,及时弥补企业经济损失。通过实地了解该案中给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购买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促进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庭审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防止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被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最后强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消费者、生产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是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大力扶持和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诉人希望被告单位、被告人能够通过这次教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敬畏法律、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同时也希望各生产者、消费者都能够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危害后果,合力打击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让中国的民营企业品牌不断发展壮大。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