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广检诉量建〔2019〕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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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
扬广检诉量建〔2019〕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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