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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2019-09-05 14:35:00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扬广检行公[2019]32100200014号

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中发现,你局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江苏某光学器材有限公司录用王某某、字某某两名童工从事夹片课工作。2017年10月26日,王某某与龙某某等人在该公司参与聚众斗殴,后龙某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你局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双随机检查等形式进行。在2017年和2018年日常巡视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工作中,你局均未将“是否使用童工”纳入用工检查内容。书面审查工作,你局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名单及工资表,但未进行认真、严格、细致的检查,未能发现用工单位提供的用工名单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亦未能发现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童工。

  上述事实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检查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巡查表》、户籍信息、职工花名册、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等规定,你局负责辖区内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履行对用工单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对江苏某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依法履行职责,对用工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检查计划与检查预案,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双随机检查等相结合,严密监督管理之网,常抓不懈,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建设强富美高的广陵提升贡献率。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7月18日

  编辑:徐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