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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群:基层检察机关以实践担当开启公益诉讼"智慧之门"
2018-09-04 16:40: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利群

  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月9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切实担当起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应当综合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科技智慧。那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该如何充分发挥“基层智慧”,找到打开“智慧之门”的“钥匙”,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有所作为和担当?

  以基层实践打开公益诉讼“智慧之门”。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与民生民利、基层工作大局息息相关。“取胜不在于智力,更取决于思维与观念”。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应立足辖区实际情况,把影响区域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而使公益诉讼更好地服务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江苏无锡滨湖区地处太湖之滨,自然生态环境得天独厚,转型发展中较为突出的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渔业资源遭受污染、破坏等矛盾,影响了美丽、宜居滨湖建设。滨湖区检察院集食品药品和环境生态检察部、民事行政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室之力,“三部聚力、三部协同、三部归一”,强化办理涉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

  以履职担当实现公益诉讼“溢出效应”。基层最接近群众、贴近生态一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始终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来谋划,贯彻新发展理念、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大政治任务,围绕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展开。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度融入大气、水、土壤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围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等关乎基层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围绕保护“人民的共同财富”和“精准扶贫”,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基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围绕辖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呵护“美丽”、保护“公益”,让公益诉讼“溢出效应”惠泽广大百姓。

  以多形式监督凸显公益诉讼“杠杆原理”。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根本。基层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坚持“诉讼引领,效果优先”原则,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形式,以公益诉讼为“杠杆”,撬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损害公益者实施公益修复和补损。积极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对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运用支持起诉等手段,推动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纠错。强化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仍未使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及时依法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信息化建设插上公益诉讼“智慧翅膀”。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要求,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要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起来。当前基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着线索来源有限、调查难、取证难、办案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而信息化能够为其插上“智慧的翅膀”,破解难题。建立与司法、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衔接机制,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保持畅通,拓宽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建立公益诉讼智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涉公益类信息数据的采集,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导航系统、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解决公益诉讼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作者系江苏无锡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徐敏洁